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MK(中国)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课程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应贯彻“学生中心、教师主导”理念,遵循新时代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实验教学内容,选编实验教材。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以能力塑造和成果产出为导向,着力构建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创新实验相互衔接的培养体系。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评估(认证)相关要求,加强实验安全教育,优化基本的操作训练和必要的验证性实验项目,增设综合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特别是设计型、探索型、创新型等综合实验内容。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本科生院负责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应包含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重立德树人,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学院均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报本科生院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具体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实验项目名称和学时分配、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要求和考核评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科研成果。实验项目的开设要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一致,新增或变更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验教材一般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实验安全底线思维,落实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学生考试合格并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强化师生实验安全教育,严密组织各类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实验安全教育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实验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任务依据教学计划确定,学院须在期末前明确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统筹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场所、设备仪器和试剂耗材等,做好实验课程排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根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基础实验原则上单人单组,独立操作。仪器实验原则上4-6人一组,确保学生个人完成整个实验操作。项目实验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组,确保学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实验。对于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实验课程,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时间表,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实验方案,制定危险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中高风险类实验,须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遇突发事件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试做、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等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实验,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要对学生实验报告予以评定指导,给出实验结论,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予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直至达到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见附件)和实验室相关制度规范,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养成安全意识,进行实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做好实验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复原,检查水、电、热源、门窗等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并安排补做;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纪律及期末考试(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独立实验课程须进行单独考核和成绩评定。课内实验应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一般为10%至50%)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须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重修。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学院同意免修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院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的规划指导和质量监控,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推动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规划、组织、管理,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加强实验安全教育,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六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吸收最新科研与教学成果,不断健全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研制开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研讨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凝练成果,推广应用。在实验教学中探索推进科研式、研讨式教学,强化实验的设计性、创新性,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育人功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推动5G、“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不断优化实验设计,创新实验教学方法,革新实验教学范式。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数字化实验教学平台及资源库建设,提升实验教学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坚持开放共享,在满足本单位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设计教学计划外的、内容拓展的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供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选修,便于学生自主创新、科研活动、学科竞赛训练等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同时也要积极承担校内其他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任务,有效提高实验室利用率,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做好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档案具体应包括:
(一)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
(二)实验项目信息、实验开课记录、实验课表、学生实验分组名单、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和考核记录等。
(三)实验教学改革立项情况、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等。
(四)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等获奖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
(五)有关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MK(中国)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实验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