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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K(中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大教字〔2001〕084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1-04-26 00:00:00      点击次数:

山大教字〔20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在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更好地开展校内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迎接我校本科教学评优工作,现将《MK(中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是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学校各单位要把执行《实施细则》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二、《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在我校本、专科学生中实施。

附件:《MK(中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MK(中国)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体育 标准 通知

    MK(中国)校长办公室 20011212日制发



附件:
 

MK(中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在全体学生中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有力推动我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增强大学生锻炼身体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根据原国家教委教体[1990]015号文《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评类型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开设体育课和未开设体育课两种类型,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综合评定大学生的体育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体育合格标准系指我校开设体育必修课的学生应达到的标准,其考核内容及成绩分配为:
1. 身体形态,满分为10分;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即:
譴och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用肺活量指数评定

      3.身体素质,满分为15分;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达标成绩评定。
4.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分。
5.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按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率及表现评定。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体育合格标准系指我校未开设体育必修课的学生应达到的标准,其考核内容及成绩分配为: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评定办法同(一)。
2.身体素质,满分为55分;评定办法同(一)。
3.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分;评定办法同(一)。
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成绩评定部门
(一)体育课及身体素质由体育教学部负责测试及评定成绩,体育课成绩评定(每学年中的两个学期体育课平均成绩)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比例进行折算,身体素质评定成绩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得分换算表(附表1)执行。
(二)身体形态、身体机能由学生所在校区医院负责测试及评定成绩,成绩的评定办法分别按身体形态评分表(附表2),身体机能评分表(附表3)执行。
(三)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情况的考核及评定成绩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四)《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汇总,并于每学年结束时将成绩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
(五)教务处负责对毕业生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进行审查,并按《实施细则》之规定决定能否准予毕业。
(六)未开设体育课的班级,其身体素质的测试时间,由教务处和体育教学部统一安排进行。
三、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成绩测试管理
(一)学生在本专科规定学制年限内,每年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成绩平均达到250分及以上且毕业当年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成绩在250分及以上,并且《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测试项目中的每一项(一年内必须测定规定的五类项目)均达30分及以上者;或者,学生在本专科规定学制年限内,《标准》平均成绩及格(60分)且毕业当年的《标准》成绩达60分者;方可视为《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允许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结业生离校一年之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身体素质项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标准》达到80分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选;《标准》达到90分者,方可获奖学分。
(三)体育课或身体素质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对患病或残疾的学生,经校区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可免测部分项目,但需上保健体育课,换测其它项目,并注明原因和“保健”字样。
(五)《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四、奖惩
在实施《标准》中,对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一)奖励
1.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次数达到应出勤次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奖励3—5分;
2.获1、2、3级运动员称号者,可分别奖励5、4、3分;
3.参加校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前8名的优秀运动员可分别奖励3—5分;
4.学生会或班级干部,在组织课外体育锻炼中认真负责并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3—5分;
5.《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考试成绩为优秀(450分以上)者奖励3—5分。
(二)处罚
学生在《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各项目考试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冒名顶替行为,按学校考试违纪或作弊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包括部分,按原国家教委教体[1990]015号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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