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文件 -> 学校文件 -> 正文
MK(中国)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山大教字[2011]1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1-01-01 00:00:00      点击次数: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和监督,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教学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督导工作性质与指导思想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主要是对全校的本科教学秩序、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他教育教学进行督导。
  第二条 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学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教学督导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完成。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配合教务处对全校本科教学和相关教育活动进行教学督导。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学院负责组建,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教务处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管理工作,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教务处有关人员定期参加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调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引导,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学院本科教学秘书为所在学院教学督导组联系人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配合学校(学院、中心)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全校(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与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经学校聘任(或委托),参与学校相关的评估与检查,如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考试考核检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检查等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学条件的利用与改善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对课堂教学(含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课)质量进行督导(听课)是教学督导中最重要的活动,其目的是全面、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听课范围包括全校所有本(专)科课程;督导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课重点,并关注向 “新人”、 “新课”倾斜。同时,对于因评奖、晋升、竞赛及其他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课程也可进行专项听课督导。
  第十条 督导组在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及时交流,反馈意见,肯定成绩、优点,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并在“听课记录表”上客观公正地作出评议及听课分析。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随堂听课应不少于68学时,其中在职督导组成员不少于34学时。学院教学督导组听课要求由学院确定。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应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特别是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及原因,为学校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
第四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与聘任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成员由熟悉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治学严谨,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2-3名,成员若干名,成员由学院推荐,教务处审定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院)可终止聘任。
 
第五章 督导员权利、义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各部门、学院和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该虚心接受督导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和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以及对改进情况进行复查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初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和重点;每学期末做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向学校提交并对全体督导员公布。听课记录及分析要在每学期期末前交至教务处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要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特别是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应召开1次督导组长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教学督导员全体会议,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学评估办公室编报、申领和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成员享受的工作津贴由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统一发放。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督导工作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MK(中国)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1]2号)
下一条:MK(中国)关于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的实施意见(山大教字[2010]6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