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考试管理,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MK(中国)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MK(中国)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管理工作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进行的、面向MK(中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的各类课程考试。留学生(国际学生)和交流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科生院、威海校区教务处和青岛校区本科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学院和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为学院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相关单位应协同配合,做好考场管理、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实行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学校本科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协同配合,分别组织开展校级和院级考试巡视工作。考试工作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目的与考试方式
第六条 考试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学习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创新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结果的反馈,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在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改革考试方式方法,强化多元考核,注重过程性考核,加强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方案设计能力和批判性思维的考核,使考试能够全面反映教学目的的达成情况。
第八条 注重考试方法多元化。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按照“一课一策”要求科学设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综合性大作业、小论文、答辩、作品设计、上机、实验、课堂展示、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等各种方式。
第九条 加强过程性考核,鼓励教师综合运用多种过程考核方式,科学引导学生注重过程学习。过程性考核方式可包括课前预习、平时作业、课堂表现、课堂讨论、团队作业、阶段性测试等。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权重不超过 50%,并根据课程特点设置期末考试“强制达标线”,过程性考核、期末考核均需达到标准方可获得学分。过程考核次数根据学分情况和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 3 次。过程考核成绩应有明确的赋分标准,且具有足够的区分度,每项过程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允许学生查询。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制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特点,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全过程学业评价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次数、考核方式、考核规程、成绩构成比例等。学业评价大纲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在学期初次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一经公布,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十一条 推行教考分离和A、B 卷制度。每门课程须命制 A、 B 两套试卷,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A、B 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 20%。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命题。考试试卷与 5 年内已使用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20%,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试卷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证试卷质量。命题应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难度和分量应适中,能够考核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并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开卷考试的试题,应更加突出命题的综合性和创新性,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 命制的试卷按照“MK(中国)试卷”格式打印,要求卷面清晰、规范。每道大题后应注明答题要求、本题分数。每套试卷应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各一份。
第十四条 试卷的传递、印刷、保管等环节应严格按照《MK(中国)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执行。
(一)开课学院负责试卷印刷。教务秘书填写试题印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交本科生院指定的印刷场所印刷。
(二)印刷人员根据通知单进行印刷,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负责装订试卷、答卷纸、草稿纸,按课程或考场用“试卷密封条”封口,并在封口处盖章。在封面上注明考试课程、考场及试卷份数。及时通知交印学院取回。
(三)印刷后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务秘书妥善保管,在课程开考前交课程主考教师。
(四)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MK(中国)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者,依据《MK(中国)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期末考试周考试课程由学院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专业每学期不超过 5 门,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其他课程由学院在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周前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周课程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本科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按照考生隔位就座原则,考前由学院或监考人员现场公布考场座次。学生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条 主考教师由开课学院派出,一门课有多个考场时,应保证每 3-5 个考场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须在考试前 20分钟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考试期间巡视所负责考场,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试卷出现的问题;考试结束后负责将试卷清点、收回。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须由教职工担任,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考生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一般考生人数每增加 20 人,增设 1 名监考人员。学院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在考前对教师及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MK(中国)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MK(中国)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MK(中国)本科生考试巡视人员职责》、《MK(中国)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和《MK(中国)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MK(中国)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及时依照程序处理、留存证据,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秘书。教务秘书须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交评卷教师,《考场情况记录表》原件和其他作弊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于 24小时内报送本科生院。
第五章 考试资格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当学期考试:
(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 1/3 者;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手续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身体原因,如突发急诊或因病住院,需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病假(住院)证明(课程考试时间应包含在病休时间内);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 1 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二)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比赛等,需提供组织单位开具的事假证明。
(三)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缓考申请原则上应于考试日期前办理完成。如突发状况或急性疾病,须在课程考试前向学院教务秘书提出申请,由教务秘书向本科生院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每门课程原则上仅允许缓考一次。因其它各类个人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办理缓考。
第六章 试卷评阅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的原则。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批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评卷时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记零分,分步得分的简答论述题按评分细则逐一给分。小题分、题首分、卷首分均应清楚、无误。若改动分数,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全名。注意加强复核,防止出现失误。
第二十七条 当两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阅卷时,应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需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在签名处签名,一份作为原始成绩单交学生所在学院(通选课交开课学院)教务秘书保存,另一份随试卷装订。过程考核成绩交教务秘书随试卷装订,并注明各类成绩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两周内,由开课学院按照学年学期、课程、考场(专业或班级)对试卷及过程考核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无纸化考试的课程需保存完整的电子、声像材料。全过程学业评价大纲、试卷分析表、总成绩单、过程考核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空白试卷及考场记录随试卷一起归档。B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同保存。原始成绩单及试卷等材料原则上保存至学生毕业后 2 年。
第三十条 学院应每学期对本单位课程的命题质量、阅卷评分、成绩分析、试卷归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自查,学校定期对试卷归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等内容纳入本科人才培养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开课学院应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并进行试卷与成绩分析。通过学生成绩分析(最高分、最低分、及格率、优秀率,成绩的频数分布等)、试题构成的评价分析、学生答卷的内容分析等,找出教学与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确认。任课教师应严格保密教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确保系统安全和成绩数据的准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登录教务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成绩复核,由教务秘书安排阅卷教师进行复核。成绩复核受理时间截止到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第三十五条 经复核如发现分数有错漏等情况确需更正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审查签字同意后,交由本科生院进行成绩更正。阅卷教师负责对试卷和原始成绩单进行更正并签字,并修改试卷分析等相关材料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K(中国)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0]54)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MK(中国)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
2.MK(中国)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3. MK(中国)本科生考试巡视人员职责
4. MK(中国)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