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和《MK(中国)“双一流”建设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学科领域是指纳入MK(中国)“双一流”重点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急需、引领国际学术前沿、发展潜力巨大、建设基础良好的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一流学科领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推动一批学科快速发展,跻身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和国家“一流培优行动”行列,最终建成世界一流学科高峰。
第三条 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急需。心怀“国之大者”,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国家急需学科领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作出山大贡献。
(二)坚持特色一流。树牢一流意识,坚持一流标准,聚焦“出尖出峰”,深化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强化优势特色,汇聚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作出一流贡献,打造一流学科高峰。
(三)坚持重点突破。围绕核心重点方向,融汇合力,集聚资源,着力取得重大突破,建立优势、形成品牌、打造学派、构筑高峰,以优势特色方向突破引领带动一级学科整体发展,以主干学科和优势支撑学科突破引领带动学科群快速发展。
(四)坚持融合发展。落实融合发展战略,切实增强融合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探索有利于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深入推进学科融合、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医教融合、军民融合、校政融合。
(五)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约一流学科建设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找准改革切入点与突破口,以超前性思维、超常规手段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深度激发发展动力与活力。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各一流学科领域要聚焦重点建设方向,集中配置学科资源,着力推进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平台基地、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支撑条件等多位一体的重点建设。
(一)汇聚一流师资队伍。紧紧围绕重点建设学科方向,统筹校内外资源,大力培养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团队组织机制,打造高水平创新“大团队”。
(二)培养一流人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着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本-硕-博”贯通培养,深化科教、产教、学科交叉融合育人,统筹推进“四新”专业、强基计划、“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建设,打造一流的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成果。
(三)产出一流成果。全面推进现有国家级平台提质增效,积极谋划新建国家级平台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新型高端智库,构建高能级、高水平学术创新体系。聚焦科技自立自强和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围绕关键领域“卡脖子”问题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化科研组织,承担“大项目”,产出“大成果”,作出“大贡献”。
(四)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文社会学科要积极承担国家重大文化工程,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产出一批高质量、高品位的精神文化作品,助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五)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合作,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扩大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和优秀国际学历生规模,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牵头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推动重大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规则,主办高端国际会议,提高国际学术话语权。
第三章 建设机制
第五条 一流学科领域按项目建设管理,一般由学科领域有关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经专家组论证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立项建设。确认立项的学科领域,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度实施建设。
第六条 MK(中国)“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一流学科领域建设的顶层设计、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关校领导根据分工,一对一深入联系一流学科领域,加强领导和指导,协调解决学科领域建设过程中的困难。
第七条 MK(中国)“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工作层面问题,并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协同服务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审核一流学科领域预算,做好总结评估等工作。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负责一流学科领域建设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一流学科领域实行统分结合的建设管理机制,各一流学科领域要成立建设委员会,履行统筹职能,有关建设单位(学术团队)要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建设任务,具体“统”“分”程度由各学科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自主把握。
(一)建设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照切实保障一流学科建设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一般由一流学科领域负责人、主要建设单位负责人、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重要学术团队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一流学科领域负责人担任,主要建设单位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可担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各主要建设单位可分别指派一位单位副职组成建设委员会秘书组。
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谋划本领域重点建设方向、重大建设任务,推动本领域学科汇聚融合交叉和学科更新换代;组织领域内学科学院加强协同,共同完成合作共建的重大任务;梳理分解本领域目标任务,研究领域内经费配置方案;研究提出本领域重大成果认定和奖励标准,组织本领域建设总结评估。
建设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交流、总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科领域建设重要事项。
(二)一流学科领域负责人所在单位为本领域牵头建设单位和秘书组组长单位,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单位,要全力支持本领域建设,承担好本单位建设任务,特别要落实好立德树人目标任务,学校对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考核,将统筹考虑所在一流学科领域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各自完成情况。建设方向带头人(团队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作用,承担好本方向、本团队的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九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一流学科领域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周期规划、年度配置”的原则分配使用。各一流学科领域可依据本领域规划总投入,统筹谋划推进重大建设任务。
第十条 学校按年度配置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为“年初分配经费”和“学校预留经费”两部分。
(一)“年初分配经费”坚持按需配置,各学科领域“年初分配经费”预算额度主要依据本领域建设目标任务、学科基础水平、特别是重大任务需求确定,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提出分配草案,经“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配置方案。
(二)“学校预留经费”主要用于精准支持学科领域依据规划总投入谋划推进的跨年度重大建设事项、抢抓机遇新谋划的重大建设事项、以及学校新布局的重要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学校新布局的重要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论证立项。“学校预留经费”由一流学科领域或建设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论证审核、提出配置建议,“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年初分配经费”集中用于一流学科领域围绕重点学科方向,建设重大支撑条件,推进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重大建设任务,不支持日常运行和一般性建设事项。“年初分配经费”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要求,由各一流学科领域根据建设任务编制预算,“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部分“年初分配经费”可作为“后奖励经费 ”和“人才配套经费”,“后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取得“标志性成果”的建设单位、学术团队,纳入学校业绩绩效体系;“人才配套经费”主要为高层次人才(山大杰青及以上)、各类统招博士后人员提供待遇配套等。“后奖励经费”和“人才配套经费”合计支出比例根据学科特点合理控制,实验性学科一般控制在30%以内,非实验性学科控制在50%以内。“人才配套经费”的发放标准以及“后奖励经费”发放涉及的“标志性成果”认定标准(不得低于一流学科领域目标责任书中“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KPI标准)、奖励发放标准,经“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后奖励经费”不按年度收回,建设周期内累积使用。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实行中期评估和期满评估制度。
(一)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期自评,开展一流学科领域建设中期(2023年)评估。各一流学科领域要编制自评报告,总结建设成效,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意见。
(二)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周期总结评价,开展一流学科领域建设期满(2025年)评估。各一流学科领域要全面总结建设成效、预算执行情况,形成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调整一流学科领域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对进步明显、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将减少支持力度、调整支持方向。期满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重点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监测,学校将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动态监测各一流学科领域年度建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财务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