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MK(中国)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教育部以及MK(中国)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MK(中国)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含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需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的招生类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讨论决定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是组织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实施MK(中国)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在国家招生政策的指导下,本着兼顾优化生源结构、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学科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定。保送生首先考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试验计划”,国家级、校级人才培养基地和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选拔录取应把真正优秀或确有学科特长的考生选拔到学校;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旨在活跃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和营造氛围;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招生主要考虑外语学院的教学特点和社会人才需求;艺术类专业主要结合综合性大学艺术人才的定位和培养规律;高水平运动员主要考虑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第八条 普通本科特殊类型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经过批准后,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生源组织
第十条 优秀生源的组织和选拔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宣传工作是扩大学校影响,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生源组织包括制定招生简章、学生按照要求网上报名、中学推荐、考生公示、高校审核材料、公布参加测试考生名单等程序。
第十二条 MK(中国)特殊类型招生承认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各类考生的资格要求。艺术类(含特长生)实行统考的省份,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考试组织工作应坚持严谨、规范、安全、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实行学校一级管理,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协调监察处、公安处等相关部门、学院共同组织。教务处负责根据考试的具体要求制定考试方案,并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命(征)题的原则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组建并完善试题库和专家库,每科目所命(征)的试题应有覆盖面和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书面的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另袋密封)。命(征)题及附件均属秘密级材料,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密存。根据招生考试类型,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参加有关的笔试、面试。
第十六条 每科目考试前二日,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抽取试题;并检查《试题》、《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命题大纲和其他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经主考(或指定的专人)确认后送印。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刷必须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场所。省外考点试卷的印刷由主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异地印刷时,考务、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试卷的接转和保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考务和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监考教师必须严格履行《MK(中国)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MK(中国)考生守则和考生须知等相关规定,服从管理、诚信应试。对于考试中发生的违规和作弊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MK(中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委应遵守MK(中国)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评委工作人员守则,根据学校有关面试工作的总体要求,共同拟定面试提纲,按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面试,并做到分数判定有理有据并具有区分度。
第二十二条 阅卷人员应遵守MK(中国)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阅卷工作人员守则,在阅卷前制订评分细则,严格、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地评阅试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成绩统计、解密工作。统分工作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成绩统计应做到准确、及时,形成的报表应清晰无误。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成绩的发布工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招生、考务、监察工作人员组成小组参照普通高考程序进行复核。经过复核确实有误的,立即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无误的,及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
第二十五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MK(中国)本科学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对于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MK(中国)本、专科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草拟资格线建议方案,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类型分数线,确定符合资格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示获得资格的考生名单,并收集有关反馈信息。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考生本人发放有关资格证书或通过网站公布,按规定报送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录取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杜绝舞弊行为,学生入校后要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医院管理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会同监察处、公安处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包括新生身份认定、文化成绩复查、身体复查、档案材料复查等。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除进行上述复查外,还须进行专业成绩复查等。经查不符合新生入校资格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监督监察
第三十一条 MK(中国)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参与各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和复查工作全过程,负责对招生工作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MK(中国)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MK(中国)本科招生工作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规定》等,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工作流程,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